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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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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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 被告- 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 郑晓 林志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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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慧、郑晓: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与被告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林志慧、郑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息共9729.4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此后按年利率10.33%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志慧、郑晓对被告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符支行有权对林志慧、郑晓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越秀星汇园6幢1单元2503室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在289万元的范围内就所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息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78元,由被告杭州京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林志慧、郑晓连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期为60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民一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1607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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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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