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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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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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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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4 |
2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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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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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1 |
3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鹏、郝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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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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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5 |
4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凯、李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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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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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2 |
5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贺霞、王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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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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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1 |
6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贺、王贺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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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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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1 |
7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顾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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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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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5 |
8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书英、王贺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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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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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5 |
9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梅、禹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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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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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7 |
10 |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琼山、姚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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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6民初3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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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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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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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6民初1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秀苹 韩秀画 李晴 沈君锋 班德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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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画、韩秀苹: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晴、韩秀画、韩秀苹、班德蕊、沈君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豫1726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晴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李晴请求依法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21-02-05上传日期:2021-0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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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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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28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世举 刘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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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举: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726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泌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20刊登日期:2019-10-10上传日期:2019-10-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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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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