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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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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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5960号之二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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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02 |
2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简宏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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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7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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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20 |
3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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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5960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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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02 |
4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陶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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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92民初33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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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2 |
5 |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悦宁荟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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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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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9-16 |
6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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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59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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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8-02 |
7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梁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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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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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4-29 |
8 |
陈平生、邹卓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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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55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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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01 |
9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参加诉讼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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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59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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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6-04 |
10 |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永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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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87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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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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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13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鑫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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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07-12 |
2 | (2020)粤0305民初3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俊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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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5 | 2020-07-07 |
3 | (2018)粤0391民初29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YANG YANMIN 第三人- 许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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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9-29 |
4 | (2019)粤0305民初13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永鑫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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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9-05-26 |
5 | (2018)粤0305民初154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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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9-03-31 |
6 | (2018)粤0305民初167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邹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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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8-11-20 |
7 | (2018)粵0305民初1549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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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11-01 |
8 | (2018)粤0305民初43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晓燕 陈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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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9-30 |
9 | (2017)粤0305民初202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邹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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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8-16 |
10 | (2018)粤0305民初43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晓燕 陈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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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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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244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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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44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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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4420号黄桥平:本院受理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44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其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0398.94元(其中物业服务费14500.59元,专项维修资金共人民币1294.80元,违约金人民币4603.55元)(其中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暂计至2021年10月,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实际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违约金应计至实际欠缴及最终付清之日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122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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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2021)粤0305民初1602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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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0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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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023号陈迎: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1790.24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878.72元;二、被告陈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129.45元,此后的违约金,以被告每月应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96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19.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19.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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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3 |
(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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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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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117312元、专项维修基金2895.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每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3666元、本体维修资金91.65元为基数,自次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依次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168.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68.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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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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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木雪 被告- 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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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 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7879.32元(其中物业服务费25991.68元,违约金人民币1887.64元)(其中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实际违约金应计至最终付清之日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30日14时35分在第08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吴木雪 电话:0755-866084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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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5 |
(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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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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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藏巴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00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7879.32元(其中物业服务费25991.68元,违约金人民币1887.64元)(其中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实际违约金应计至最终付清之日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30日14时35分在第08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吴木雪电话:0755-866084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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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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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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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 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5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三友佳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117312元、专项维修基金2895.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每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3666元、本体维修资金91.65元为基数,自次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依次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6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168.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68.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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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7 |
(2021)粤0305执12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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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262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莉 汪恩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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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262号之一刘莉、汪恩浩:申请执行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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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8 |
(2021)粤0305执1181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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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816号 | - |
原告-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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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816号之一郑虹:申请执行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虹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54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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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9 |
(2021)粤0305执1181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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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8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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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817号之一周晓燕、陈建新:申请执行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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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10 |
(2020)粤0305民初5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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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悦宁荟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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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悦宁荟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518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悦宁荟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悦宁荟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7264.8元及违约金(以1072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0.86元,由原告负担1425.56元,被告负担2445.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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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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