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通县烟立[2019]第11号 | 通化县烟草专卖局 |
本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05月05日,执法人员:王刚(22052109),杨博(22052107)。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县烟处告[2019]第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涉案卷烟做出如下处理: 一、处以当事人寇玉芹销售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鸭绿江(硬金10mg)2.3条、故乡(硬绿)0.7条,共计:2个品牌,3条卷烟。予以没收,待我局统一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0.00元整 没收金额:0.00元整 收购金额:0.00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本市 缴纳罚款。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60日内向通化县所属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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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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