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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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凯临等与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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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凯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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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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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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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韩兴运,马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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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13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韩兴运 马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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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1307号韩兴运,马小娟:本院受理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韩兴运,马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23,103.41元;二、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24,027元;三、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758元;四、驳回原告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41.17元,公告费人民币1,4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941.17元,由原告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08.13元,由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33.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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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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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13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韩兴运 马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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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11307号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众创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韩兴运,马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房租92,458元;2.判令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房租32,204元;3.判令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物业费24,027元;4.判令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34,758元;5.判令被告皓询(上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80,000元;6.判令被告韩兴运、被告马小娟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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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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