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王进、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进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姜亚杰与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姜亚杰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王进与欧福市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王进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王进与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王进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王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兴业资本市场(英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王球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进 当事人- 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你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王进撤回对被告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070.1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9 |
2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 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你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王进撤回对被告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1070.1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5-19 |
3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进 当事人- 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05号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爱励星球(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诉你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动付(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资金损失(大写)陆拾玖万零捌拾壹元整,(小写)690081元,并支付截止到本金支付之日止资金利息(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虹路支行对欧福(深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动付(深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2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