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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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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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0执复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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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26 |
2 |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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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53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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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16 |
3 |
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迪龙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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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3执342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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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02 |
4 |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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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3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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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1 |
5 |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亚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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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83执1041号之一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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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2-02 |
6 |
曾小垂与惠州大亚湾一通实业有限公司、林陆英、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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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民初33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曾小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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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1-03-22 |
7 |
向泓霖、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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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981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向泓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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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7 |
8 |
王亚伟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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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906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亚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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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23 |
9 |
陈天孝、张波、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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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699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天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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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7 |
10 |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耀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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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8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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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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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21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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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0 |
2 | (2018)粤0106民初21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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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0 |
3 | (2018)粤1972执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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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4 | (2018)粤1972执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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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5 | (2018)粤01民终14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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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6 | (2018)粤01民终14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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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7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培伟 杨凤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来金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 陈俊生 陈狄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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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G46G47中缝 | 2018-08-09 |
8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培伟 杨凤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来金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 陈俊生 陈狄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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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G46G47中缝 | 2018-08-09 |
9 | (2018)渝0120民初7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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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10 | (2018)渝0120民初7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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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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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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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235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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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破235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0月26日前,向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二保利克洛维中景大厦A座2507-2512;联系人:梁思敏,电话020-385562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10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三法庭(新审判大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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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2 |
(2019)粤20民终358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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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3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南朗镇正青水泥制品厂 被上诉人-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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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3580号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中山市南朗镇正青水泥制品厂与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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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3 |
(2018)粤06民终124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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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2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陈小春 广州市白云区力意建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 李观轩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钦建筑材料经营部 李亚来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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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2437号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钦建筑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小春、广州市白云区力意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李观轩、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钦建筑材料经营部、李亚来、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12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3元,由上诉人陈小春、广州市白云区力意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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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4 |
(2018)粤1972执3584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张木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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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宗元 被告- 张木良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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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584号张木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宗元与被执行人张木良、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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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5 |
(2018)粤1972执358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木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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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5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宗元 被告- 张木良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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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584号张木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宗元与被执行人张木良、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并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汪宗元支付货款460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返还受理费30554元;本案执行费72995.40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9192076.07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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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6 |
(2018)渝0120民初7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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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民初7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 被告- 张遵义 卢金莲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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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20民初759号张遵义、卢金莲、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诉张遵义、卢金莲、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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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7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三公告(上诉状)-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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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23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卓俊林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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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三林少洪: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卓俊林诉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卓俊林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卓俊林,且卓俊林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卓俊林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过于草率,违背了证据规则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卓俊林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判决明显失公。故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内容;2.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支付上诉人工人工资、消防设备等工程款项计5314805.63元;3.判决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共同支付上诉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6909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3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决被上诉人三在拖欠被上诉人二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请求2、请求3承担连带责任;5.判决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上一篇(2016)粤1972民初6236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王玉文)下一篇(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3-7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盛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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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8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二公告(判决)-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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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卓俊林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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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二林少洪:本院受理原告卓俊林诉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卓俊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53840元,由原告卓俊林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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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
9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一公告(开庭)-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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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卓俊林 被告-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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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27号之一林少洪:本院受理原告卓俊林诉被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6月30日9时15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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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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