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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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与刘日安、中山市澳歌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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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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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6-01 |
2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中山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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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6297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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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9 |
3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中山市翔睿铝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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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6734号之一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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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12-29 |
4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与中山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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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3163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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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3-21 |
5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与中山市翔睿铝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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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9224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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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4-11 |
6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与中山市坦洲镇奇华酒楼、陈宫米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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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351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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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8-01 | 2017-10-30 |
7 |
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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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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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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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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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与刘日安、中山市澳歌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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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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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中山尚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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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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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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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774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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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746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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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燃气费31290.73元及违约金(分别以4702.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以1036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9634.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6594.0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负担469元,被告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负担683元。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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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2021)粤2071民初11528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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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1528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被告- 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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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诉中山市金劭时装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冯穗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冯瀚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燃气欠费31290.73元[其中,2020年3月燃气费15049.72元尚欠4702.01元、4月燃气欠费10360.10元、5月燃气欠费9634.59元、6月燃气欠费6594.03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燃气欠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自毎月燃气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即2020年3月欠费违约金以4702.0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算,4月欠费违约金以10360.10元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算,5月欠费违约金以9634.5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6月欠费违约金以6594.0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2月1日为22821元,两项暂共计54111.73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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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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