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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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孙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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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执5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孙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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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03 |
2 |
孙伟与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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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36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孙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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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4-01 |
3 |
深圳市恒创利源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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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17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创利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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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30 |
4 |
林江、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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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2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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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5 |
詹纯、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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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17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詹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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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6 |
陈言、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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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17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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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7 |
何美清、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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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1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何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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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8 |
黄文祥、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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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1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黄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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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9 |
韩康、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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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17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韩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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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10 |
孙伟、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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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16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孙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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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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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91执159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5 | 详情 |
2 | (2021)浙0191执1513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3 | (2021)浙0191执1512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4 | (2021)浙0191执1410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3 | 详情 |
5 | (2021)浙0191执1362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6 | (2021)浙0191执1099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7 | 详情 |
7 | (2021)浙0191执645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8 | (2021)浙0191执62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9 | (2021)浙0191执595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10 | (2021)浙0191执267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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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0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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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05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胡喆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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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喆与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058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钱塘新区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二楼2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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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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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运凯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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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马运凯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7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工资25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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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3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0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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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00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李君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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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君与你单位补发工资等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1005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钱塘新区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二楼213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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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4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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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1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方灵燕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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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方灵燕与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61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工资合计14877.68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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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5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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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5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金霞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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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赵金霞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50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86846.7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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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6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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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76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马运凯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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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马运凯与你单位补发工资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776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14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钱塘新区4号大街17-6号白杨街道办事处二楼2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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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7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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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毛卓芬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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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毛卓芬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7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3月份工资合计13738.7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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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8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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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纯菊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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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纯菊,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5698元;以上款项共计1569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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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9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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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喆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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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喆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1411.61元;以上款项共计21411.6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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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10 |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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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汪诗旺 被告-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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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汪诗旺与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1)39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9718.36元;以上款项共计19718.3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一次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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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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