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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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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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4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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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04 |
2 |
郭卫华与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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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27民初23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郭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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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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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余干县分公司、赵海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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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7民初13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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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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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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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911号 | 技术合同纠纷 |
上诉人-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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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20 |
5 |
李建平、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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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44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李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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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14 |
6 |
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李江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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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申355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忠诚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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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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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嘉好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嘉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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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辖终1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嘉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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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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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与江西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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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638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原告-李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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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0-10-14 |
9 |
江西省嘉好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嘉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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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5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嘉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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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19-12-20 |
10 |
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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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391号之一 | 技术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海信智能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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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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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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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执13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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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调整至本院执行),现依法向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21)赣0113执136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赣0113执1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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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玉清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赖华勇、第三人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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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终21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玉清 被上诉人- 赖华勇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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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玉清与被上诉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赖华勇、原审第三人江西省新华书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刘玉清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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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熊桂荣、黄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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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3民初21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生 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 熊桂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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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熊桂荣、黄建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熊桂荣、黄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你未参加诉讼,该案现已依法缺席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40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市浔阳路218号新华书店四楼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2019年11月22日解除;二、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电费共计154349.33元;三、驳回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5元,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5元,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负担3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姚成龙电话:0792—8585904(办)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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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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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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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4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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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5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红角洲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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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5 |
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黄健生、熊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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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3民初21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 黄健生 熊桂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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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黄健生、熊桂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黄健生、熊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3民初2144号。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之间有关九江市浔阳路218号新华书店四楼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1月22日解除;判决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拖欠的房租人民币241250元;判决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为其垫付的电费人民币13099.33元;判决被告黄健生、熊桂荣在各自未实缴注册资金限额内,对于被告九江市晓荭健身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水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二0年10月10日联系电话:0792-8585904联系人:姚成龙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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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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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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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4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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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易贝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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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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