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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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质监罚字〔2017〕004号 |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长)质监罚字〔2017〕004号 当事人:长春新竹园检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 91220106081834655B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同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再洁 性别:男 职务:经理 地址(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553号长春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机房 邮编 130000 电话: 13756884766 违法事实: 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绿园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春新竹园检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非授权签字人华珍越签发的检验报告8份。经对华珍越、韩秀明的调查询问,证明长春新竹园检车有限公司存在非授权人签发检验报告的行为。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笔录2份;机动车检验报告复印件8份;营业执照、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长春新竹园检车有限公司改正,必须由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 2、处3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银行,地址:/帐号:42002203112005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 内依法向 高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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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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