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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石竹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98号一栋一单元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秀峰、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成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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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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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4-23
    2

    李仲兴、邓爱国、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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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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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4-23
    3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李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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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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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31
    4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峰支行、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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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203执2436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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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4-01
    5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峰支行与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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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203民初41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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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9-02-26 2019-05-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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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成清 邓俊强 邓爱国 刘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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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仲兴、李成初、黄惠芬、李东亮、李博、李成西、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邓俊强、李成清、邓爱国、刘秀峰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206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60000元,利息313192.43元,本息合计3273192.4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照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时止);二、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新天地2栋101号至110号、-101号至-112号、1单元601、602号、2单元601、602号、3单元601号、3栋-103号至-105号共30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博、黄惠芬、邓俊强、李仲兴、邓爱国、李成清、李成初、李成西、李东亮、刘秀峰、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对被告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32986元(原告已预交16493元),由十八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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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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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成清 邓俊强 邓爱国 刘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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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仲兴、李成初、黄惠芬、李东亮、李博、李成西、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邓俊强、李成清、邓爱国、刘秀峰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206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0000元,利息97407.86元,本息合计1087407.8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照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时止);二、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新天地2栋101号至110号、-101号至-112号、1单元601、602号、2单元601、602号、3单元601号、3栋-103号至-105号共30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博、黄惠芬、邓俊强、李仲兴、邓爱国、李成清、李成初、李成西、李东亮、刘秀峰、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对被告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6元(原告已预交7293元),由十八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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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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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成清 邓俊强 邓爱国 刘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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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棋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仲兴、李成初、黄惠芬、李东亮、李博、李成西、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邓俊强、李成清、邓爱国、刘秀峰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20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210374.43元,本息合计2200374.4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照计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时止);二、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新天地2栋101号至110号、-101号至-112号、1单元601、602号、2单元601、602号、3单元601号、3栋-103号至-105号共30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博、黄惠芬、邓俊强、李仲兴、邓爱国、李成清、李成初、李成西、李东亮、刘秀峰、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对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2元(原告已预交12202元),由十八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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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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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 张力 邓俊强 李成清 邓爱国 李博 张爱春 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李成西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李仲兴 李东亮 张莉清 黄惠芬 张茜 刘秀峰 李成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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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206民初23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60000元,利息313192.43元,本息合计3273192.4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新天地2栋101号至110号、-101号至-112号、1单元601、602号、2单元601、602号、3单元601号、3栋-103号至-105号共30处房产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三、判令被告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张茜、张爱春、李仲兴、邓爱国、李成清、李成初、李成西、李东亮、刘秀峰、张莉清、张力、李博、黄惠芬、邓俊强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772-72570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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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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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 刘秀峰 张力 李成清 邓爱国 李博 张爱春 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 李成西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黄惠芬 李仲兴 李东亮 张莉清 张茜 邓俊强 李成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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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206民初23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210374.43元,本息合计2200374.4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新天地2栋101号至110号、-101号至-112号、1单元601、602号、2单元601、602号、3单元601号、3栋-103号至-105号共30处房产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三、判令被告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李博、黄惠芬、邓俊强、李仲兴、邓爱国、李成清、李成初、李成西、李东亮、刘秀峰、张莉清、张力、张茜、张爱春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772-72570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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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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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206民初23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 张力 邓俊强 李成清 邓爱国 李博 张爱春 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 李成西 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张莉清 李仲兴 李东亮 黄惠芬 张茜 刘秀峰 李成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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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206民初23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柳州市祺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柳州市鑫旺农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0000元,利息97407.86元,本息合计1087407.8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新天地2栋101号到110号、-101号至-112号、1单元601、602号、2单元601、602号、3单元601号、3栋-103号至-105号共30处房产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三、判令被告柳州市檀檀园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广西五石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张茜、张爱春、李仲兴、邓爱国、李成清、李成初、李成西、李东亮、刘秀峰、张莉清、张力、李博、黄惠芬、邓俊强对本案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772-72570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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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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