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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和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之三国际金融中心49层D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粤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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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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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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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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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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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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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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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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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传维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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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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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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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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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邹春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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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邹春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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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文淑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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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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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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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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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洲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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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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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廖树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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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16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佳 廖树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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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佳、廖树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理,田冰洁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物业管理费按每月296.01元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7696.26元;滞纳金以两个月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3‰的标准自单月6日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为8397.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标的额暂合计:17093.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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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2

    (2021)粤2071民初368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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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68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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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19189.2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电费1547.96元、线损费154.8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电费、线损费数额为基数,自欠费次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中山市华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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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0
    3

    (2022)粤2072民初2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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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28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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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2881号马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7041、7042卡商铺的《利和灯博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书》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25497.76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91535.81元(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准,从各期物业费拖欠之日起按年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的空调能源费11663.45元及的迟延支付违约金2934.92元(以欠款数额为基准,从拖欠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年LPR4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四、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马积平。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刘旭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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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4

    (2022)粤2072民初28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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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28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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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2819号马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积平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7041、7042卡商铺《装修补贴协议书》;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已经支付给被告的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7041、7042卡商铺装修补贴款170650元及从本案受理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准按年LPR4倍计算);三、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马积平。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陈登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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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5

    (2022)粤2072民初29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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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29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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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2956号徐剑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01号利和灯博中心负一层12卡商铺的《利和灯博中心负一层商铺物业服务协议》;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撤场之日2021年11月30日止这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6975.25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7797.64元(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准,从各期物业费拖欠之日起按年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三、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徐剑峰。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陈登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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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6

    (2022)粤2072民初27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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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27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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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2789号马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101号利和灯博中心7041、7042卡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和古镇利和灯博中心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6月22日的租金419745.38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182659.86元(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准,分别从2017年8月20日、2018年2月20日、2018年8月20日、2019年2月20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10月6日、2021年4月6日起按年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三、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交纳的租赁保证金73464.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马积平。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陈登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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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7

    (2022)粤2072民初2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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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2民初28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彪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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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2877号罗彪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彪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101号利和灯博中心6116、6117卡商铺的《利和灯博中心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协议书》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49321.79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51439.53元(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准,从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LPR4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空调能源费5980.4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1233.86元【以欠款数额为基准,从2020年9月30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年LPR4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四、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合同无约定);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22)粤2072民初2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罗彪勇。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刘旭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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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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