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兵华、李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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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兵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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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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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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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李秋太与叶金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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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秋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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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桂新兰与叶金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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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桂新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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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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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602民初153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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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赣0602民初1533号乐滔:汪连凤诉你、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发出此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露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承办人:月湖区法院白露法庭程法官电话:0701-62174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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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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