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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普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北和公路680号A区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莱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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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4执3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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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7-28
    2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莱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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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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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1-01-05
    3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杭州莱运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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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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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2021-01-05
    4

    10566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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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056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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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2019-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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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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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313号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4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亲自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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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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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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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4313号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杭州维托餐饮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安亭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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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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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10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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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爱普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食之秘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09民初1056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李文苑联系电话:0512-63183710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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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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