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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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启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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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执保4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启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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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10-11 |
2 |
安徽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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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225执保41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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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1 |
3 |
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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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93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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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7 |
4 |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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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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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30 |
5 |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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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47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虹港数据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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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6 |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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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初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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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25 |
7 |
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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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初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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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5 |
8 |
湖南华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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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执保33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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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09 |
9 |
深圳市合创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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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初45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合创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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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8 |
10 |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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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财保7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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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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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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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6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侯芳 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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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68号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本院受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就(2020)沪02民初6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至第六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809.9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3809.96万元为基数,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及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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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
2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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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6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 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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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68号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38,099,600元,用于回购原告持有的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29600股股份;二、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70,378,556.45元(计算至2020年4月6日);三、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以本金138,09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四、被告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40,476,644.39元金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38,322.20元金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被告侯芳应在6,746,040.57元金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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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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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68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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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初68号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侯芳:本院受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讯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盈如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侯芳(被告四)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208,478,156.45元(其中投资本金138,099,600元,利息70,378,556.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后期利息以被告实际欠付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因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措施所产生的保险费用;3.判令被告二在40,979,900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三在20,386,400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四在6,864,432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在本院C10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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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2020)粤0305执20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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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庞翎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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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018号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庞翎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3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0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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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5 |
(2019)粤0113民初12307号原告广州市楗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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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楗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信合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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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307号深圳市亿信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楗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深圳市亿信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1112.24元,以及迟延支付利息(计算期限为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2日为93983.1元;2.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8日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529461192019-11-2915:07:51:162(2019)粤0113民初12307号原告广州市楗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支付,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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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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