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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1号112房(部位:自编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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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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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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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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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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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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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东顺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冼纬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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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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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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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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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陈丹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木茼商贸有限公司、陈玩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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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陈丹玲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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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李妹、余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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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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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朱文峰、殷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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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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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王荣良、胡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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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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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广州木茼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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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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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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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泉 吴金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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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陈泉(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泉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金燕、陈泉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7416.59元及支付利息8927.56元、罚息(含复利)159.22元,并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二、被告吴金燕、陈泉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如被告吴金燕、陈泉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被告吴金燕、陈泉共同提供并设定抵押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星州南二街2号(住宅23#楼、5S#商业)1005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7397元(其中受理费4386元、财产保全费3011元),由被告吴金燕、陈泉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吴金燕、陈泉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1413152021-12-1617:14:15:229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陈泉(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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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2

    (2021)粤0105执828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杨国扬、邹爱艮、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郑志新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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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82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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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8287号杨国扬、邹爱艮、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郑志新: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828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1285442021-11-3016:33:28:892联系人:项英子(2021)粤0105执828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杨国扬、邹爱艮、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郑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杨国扬、邹爱艮、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郑志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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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9
    3

    (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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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陆满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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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陆满池: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陆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陆满池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于2021年9月19日解除;二、被告陆满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26994.53元、利息27499.76元、罚息(含复利)478.98元,并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三、被告陆满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如被告陆满池不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陆满池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四路晓翠街4号701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用22922元(其中受理费17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陆满池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预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同意由被告陆满池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41052272021-11-0516:02:49:375联系人:余洁、巫青璇(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陆满池: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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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4

    (2021)粤0105执保131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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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13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陆满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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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315号陆满池:  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315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0448722021-09-0815:33:11: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31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陆满池: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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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7
    5

    (2021)粤0105执保142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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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14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吴金燕 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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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427号吴金燕:  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427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0423762021-09-0716:03:54:499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42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吴金燕: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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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6

    (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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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吴金燕 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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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吴金燕(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陈泉(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金燕、陈泉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85836.81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利息9087.22元、罚息(含复利)183.47元,本息合计495107.5元;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期月利率在约定的浮动比例基准(2021年4月的执行利率为五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15)上比上期借款利率上调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2、被告吴金燕、陈泉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被告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对被告吴金燕、陈泉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星州南二街2号(住宅23#楼、5s#商业)1005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暂计合计人民币498107.5元)因被告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10月29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29法庭A602,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特此公告540173352021-08-1216:03:21:655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1)粤0105民初1518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吴金燕、陈泉、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吴金燕(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陈泉(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263号5幢2梯401房)、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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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7

    (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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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陆满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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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陆满池: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陆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粤个抵借字(海珠)第391904676101000号);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426994.53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利息27499.76元,罚息(含复利)478.98元,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期月利率在约定的浮动比例基准(2021年4月的执行利率为LPR五年期以上期限基准利率加1.08%,即5.73%)上比上期借款利率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五、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四路晓翠街4号701房的拍卖、变卖、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1年10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539965432021-07-2115:18:56:979联系人:余洁、王闪闪(2021)粤0105民初1469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陆满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陆满池: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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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8

    (2021)粤0105执828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杨国扬、邹爱艮、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郑志新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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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82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 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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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8287号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828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479、83005519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196962021-05-1112:44:42:909联系人:项英子、覃佩(2021)粤0105执828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杨国扬、邹爱艮、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四会市东城区万佛轩玉器店、郑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莆田市万佛轩玉器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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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9

    (2021)粤0105执338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智能、王玉良、周鹿、余剑、黄维荣、南大星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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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33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南大星 黄维荣 余剑 周露 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玉良 徐智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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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3381号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智能、王玉良、周鹿、余剑、黄维荣、南大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智能、王玉良、黄维荣、南大星、周露、余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执3381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收入、以物抵债等),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收入、以物抵债等)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特此公告538522062021-03-2912:45:52:181联系人:王芬(2021)粤0105执338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智能、王玉良、周鹿、余剑、黄维荣、南大星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智能、王玉良、周鹿、余剑、黄维荣、南大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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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10

    (2021)粤0105民初56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凤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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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5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邓凤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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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68号邓凤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邓凤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85802.61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逾期利息为94357.26元,罚息(含复利)为4864.92元,本息合计2985024.79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款利息为基数,按每期月利率在上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调1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2020年11月的执行利率为五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2、原告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1栋2402室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诉讼标的暂合计2985024.7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A608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211912021-03-0812:06:46:705联系人:简扬生、贾东宁(2021)粤0105民初56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凤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邓凤辉: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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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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