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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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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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27执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五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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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30 |
2 |
杨荣,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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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3执722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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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4 |
3 |
吴庆学,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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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3执72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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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4 |
4 |
普俊领与新疆连通恒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连建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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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申11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普俊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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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3 | 2021-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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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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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2202民初22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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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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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荣杰、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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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123民初51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黎荣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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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1 |
7 |
周鹏、杨德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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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922执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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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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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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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3民初177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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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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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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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3民初17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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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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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忠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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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123民初74号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陈世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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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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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金鑫钢管租赁服务站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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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281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西湖区金鑫钢管租赁服务站 被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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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815号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金鑫钢管租赁服务站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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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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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0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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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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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35号褚夫文、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褚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为:1.被告深圳市德业森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1044984元及利息334394.88元(利息以10449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6月13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2.被告褚夫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何秋明联系电话:0755-8660882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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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原告进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小斌、万贻华、李火印、黄丽华、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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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4民初10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进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胡小斌 万贻华 李火印 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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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小斌、万贻华、李火印、黄丽华、江西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0)赣0124民初1069原告进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人:邓建平电话:0791-856788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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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4 |
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陈小勇、齐雨凡、吴晓芳、杨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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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8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 陈小勇 齐雨凡 吴晓芳 杨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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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891号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陈小勇、齐雨凡、吴晓芳、杨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付工程款1846250元及该款项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对前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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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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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2019)川0781执1056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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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81执1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白尚志 被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油市青莲镇政府 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 齐雨凡 陈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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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白尚志与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青莲镇政府、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齐雨凡、陈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85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齐雨凡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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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6 |
关于本院(2019)川0781执1056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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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81执10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白尚志 被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油市青莲镇政府 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 齐雨凡 陈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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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白尚志与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青莲镇政府、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齐雨凡、陈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85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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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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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陈小勇、齐雨凡、吴晓芳、杨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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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8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 陈小勇 齐雨凡 吴晓芳 杨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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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891号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陈小勇、齐雨凡、吴晓芳、杨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付工程款1846250元及该款项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对前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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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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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23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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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233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江 被告-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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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23322号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江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19年6月10下午14:30在本院4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民二庭邓稳电话:023-65589207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2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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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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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844号上诉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尚志、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齐雨凡、陈小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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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8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白尚志 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 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 齐雨凡 陈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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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7民终1844号上诉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尚志、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齐雨凡、陈小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齐雨凡、陈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白尚志劳务费2,960,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变更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劳务费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三、变更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在欠付涉案项目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524,393.33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在524,393.33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白尚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白尚志负担2,400元,由齐雨凡、陈小勇、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由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66元,由白尚志负担负担50,000元,由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66元;鉴定费375,000元,由白尚志负担负担100,000元,由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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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10 |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曾纪波、赣州市中心城区赣南大道建设指挥部、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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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中民四终字第47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纪波 赣州市中心城区赣南大道建设指挥部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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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赣南大道建设指挥部、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曾纪波、赣州市中心城区赣南大道建设指挥部、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赣中民四终字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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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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