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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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越工商处字[2019]211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道中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B8LC8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莫万奎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89号印报楼3楼301A、302A、303A、305A、306A、307A、308A房(仅限办公用途)经营范围:网上读物服务;咖啡馆服务;网上电影服务;网上视频服务;物联网服务;网上动漫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上新闻服务;网上图片服务;网络音乐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广告业;房地产中介服务。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9年4月22日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证据如下: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授权委托书;四、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五、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道中路分公司2017年度报告提交并公示情况查询结果;六、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3179号《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于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刊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2018〕210号)。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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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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