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衢柯山(消)行罚决字〔2020〕0031号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2020年8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程震江、应少平对浙江衢州硅宝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念化路21号,法定代表人:洪金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0年度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衢州硅宝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柯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柯山大队 2020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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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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