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稽罚[2019]44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期间,与安徽芜湖鑫亁金属带箔金属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取得由安徽芜湖鑫亁金属带箔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开票金额是1146832.99元,税额是194961.61元,价税合计1341794.60元,开票名称是框丝。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货款形式汇给安徽芜湖鑫亁金属带箔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然后安徽芜湖鑫亁金属带箔金属有限公司将每次开票金额的货款扣除去8%的开票费后再汇给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个人账户,所有的进货合同、出入库清单等材料由安徽芜湖鑫亁金属带箔金属有限公司伪造好寄给温州市瓯海眼镜有限公司入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60354.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8.41元处以0.5倍的罚款,共计136991.4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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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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