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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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睿光学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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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视睿光学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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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5 |
2 |
东莞市凤岗东兴五金机电商店与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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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22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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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3 |
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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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34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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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4 |
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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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257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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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2 |
5 |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德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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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9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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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6-16 |
6 |
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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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1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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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31 |
7 |
东莞市艾尔玛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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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8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艾尔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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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2 |
8 |
原告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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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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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6-17 |
9 |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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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86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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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1 |
10 |
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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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882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神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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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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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122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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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厚德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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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223号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厚德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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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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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裁定书——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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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35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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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3 |
(2021)粤0306执77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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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77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硕新材料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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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7770号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华硕新材料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0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7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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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4 |
(2021)粤0307民初3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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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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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05号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3505号原告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307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52.8元);2、判令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406252.8元。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均电话:848208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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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5 |
(2021)粤0307民初3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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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5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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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505号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3505号原告深圳市鸿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粤0307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52.8元);2、判令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常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406252.8元。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均电话:848208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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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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