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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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18]28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财务经理谢莉莉制作的“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出库单”记载了你单位2017年1月到12月你单位利用生产上产生的废铅和别人同等价格交换铅的数量和金额情况,经统计金额为2482922.86元(含税),经询问你单位常务副总李小兵和财务经理谢莉莉,确认以上的记录是利用生产上产生的废铅和别人同等价格交换铅的数量和金额情况。因考虑到是同等价值交换,对方也不需要开具发票,所以也没有向国税部门申报。因此你单位2017年1-12月份少申报销售收入2122156.30元(其中:3月529232.15元、6月487717.39元、9月571538.03元、12月533668.73元),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360766.56元(其中:3月89969.46元、6月82911.96元、9月97161.46元、12月90723.68元)。增值税部分: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12月份取得收入共计2122156.30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7年度增值税360766.56元(3月89969.46元、6月82911.96元、9月97161.46元、12月90723.68元)。所得税部分: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收入共计2122156.30元未在2017年度所得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有关规定,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122156.30元,由于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283108.49元,调增后你单位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160952.19元。主要证据:证据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毛英、常务副总经理李小兵、财务经理谢莉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资格。证据二、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2015年度至2017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等复印件共71页,消费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2015年度至2017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及“以物易物”销售废铅金额未申报纳税违法事实。证据三、你单位提供的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出库单、入库单、及换铝结算明细等复印件共11页,证明你单位“以物易物”销售废铅金额共计2482922.86元的事实。另有检查人员对你单位常务副总经理李小兵、财务经理谢莉莉制作的讯问笔录2份共7页,进一步印证书面证据所证明的违法事实。针对上述事实,你原单位法定代表人毛英委托李小兵在《税务稽查签证》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应追缴你单位2017年增值税360766.56元(其中:3月89969.46元、6月82911.96元、9月97161.46元、12月90723.68元),并处以上少缴税款360766.56元0.6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6459.94元。罚款金额共计216459.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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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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