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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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14号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2021】0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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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2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5号 | 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当 事 人: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110MA2GMDWR5A法定代表人:柳志宏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1幢2层201、202室2021年7月7日14时57分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原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1幢2层201、202室的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场所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局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7月8日办案人员对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璐进行身份核实,就检查时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公司涉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张璐对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办案人员还提取了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志宏《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张某《居民身份证》、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4份材料的复印件。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7月7日14时57分许,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泳池正在对外经营,泳池内有多名消费者正在游泳,现场持证上岗的救助人员只有李某迪1人,而该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现场缺2名救助人员,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经营行为。且在2021年6月24日我局已发现该公司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改正。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综检(勘)字〔2021〕102号)1份,证明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委托代理人张某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3、行政案件证据共5份,证明现场违法经营情况及相关救助人员情况;4、法定代表人柳志宏和委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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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3 | 杭余卫公罚 [2020]0434号 |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
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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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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