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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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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负一层60房自编B101单元、负一层夹层61房自编BM101单元、160房自编101单元、260房自编201单元、360房自编301单元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工商处字[2017]538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注册号:440101000411997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负一层60房自编B101单元、负一层夹层61房自编BM101单元、160房自编101单元、260房自编201单元、360房自编301单元负责人:廖剑雄经营范围:批发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科提供线索得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对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正销售的服装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番禺星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式为“AP2-9885J”的“MYHALF”牌针织衫;深圳市希与利时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式为“MBCK9694”的“MUSAE•D”牌长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7月份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检,现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2017年8月25日上午,猎德工商所2名执法人员身穿制服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负一层60房自编B101单元、负一层夹层61房自编BM101单元、160房自编101单元、260房自编201单元、360房自编301单元的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进行检查,并与该店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该负责人承认确有其事,并提供了相关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番禺星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式为“AP2-9885J”的“MYHALF”牌针织衫;深圳市希与利时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式为“MBCK9694”的“MUSAE•D”牌长裤。上述两款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922元,获取违法所得432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负责人廖剑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丽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据六: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据七: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及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证据八:当事人销售的服装出库单复印件;证据九:当事人不合格产品退货单;证据十: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的委托代理人梁丽瑜的陈述。本局于2017年9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告字〔2017〕第0201708060000321-0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销售不合格“MYHALF”牌针织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02元;三、罚款2000元。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销售不合格“MUSAE•D”牌长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三、罚款2000元。以上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32元;三、罚款4000元。当事人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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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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