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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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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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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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6-07 |
2 |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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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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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9 |
3 |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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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646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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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7 |
4 |
深圳市金晟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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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0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晟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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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6-16 |
5 |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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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2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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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0-10 |
6 |
深圳市山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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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18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山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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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12 | 2020-06-19 |
7 |
深圳市欧拓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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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欧拓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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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5-29 |
8 |
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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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345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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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2-18 |
9 |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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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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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28 |
10 |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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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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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20-02-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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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364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2 | (2020)粤0310执1784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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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36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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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3646号 | - |
原告- 深圳市山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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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646号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兆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郭兆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5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6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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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2 |
(2020)粤0306执308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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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0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晟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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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0813号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晟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3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0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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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3 |
(2020)粤03民终29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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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2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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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28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292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500000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阳荣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确认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需与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五、驳回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6月2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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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4 |
(2020)粤03民终292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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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2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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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28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5月14日9: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2月2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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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5 |
(2019)粤0310民初330号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夏禹、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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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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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30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50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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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6 |
(2019)粤0307民初28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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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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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823号郭兆华、陈永军、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兆华、陈永军、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9477.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62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为3625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419477.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52025元;三、被告郭兆华、被告陈永军对被告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4元、保全费人民币3716元(原告已预交),两项合计人民币13910元,由被告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郭兆华、陈永军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9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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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7 |
(2019)粤0310民初330号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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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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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30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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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8 |
(2019)粤0307民初28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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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郭兆华 陈永军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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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823号郭兆华、陈永军、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兆华、陈永军、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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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9 |
(2018)粤0307民初7717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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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77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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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7717号之一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郭兆华、陈永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郭兆华、陈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77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62.5元,保全费4282.4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0444.9元,由原告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2018年12月2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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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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