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2-26 |
2 |
胡贤珊、邓柱标、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2071民初23630号之四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胡贤珊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2-18 |
3 |
胡贤珊、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执复8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胡贤珊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12-25 |
4 |
李国斌与邓柱标、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1民初1213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李国斌 收起
...
展开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7-10-16 |
5 |
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胡贤珊、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胡贤珊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王有好、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炳中,李炳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1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利息344525.04元、罚息20718.75元,复利3491.48元,暂共计22468735.2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具体计算方式为:利息按照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加6.4%计收,罚息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收,上述利率均采取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二、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14000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李维开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五路32号1幢、2幢、5幢、6幢、12幢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黄冠荣提供的位于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K区二期翠山湖畔三片二街28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对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以上金额暂合计为22682735.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8-13 |
2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王有好、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7-2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