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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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文、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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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郭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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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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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83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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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3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兆锋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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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兆锋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92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9489.21元(以投资款3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39200×15.4%:360×929天-6089.09(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9489.21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2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2434.46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53123.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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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2 |
(2021)粤2071民初283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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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3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艳达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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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艳达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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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3 |
(2021)粤2071民初282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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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关永磊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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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关永磊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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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4 |
(2021)粤2071民初282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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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雷宇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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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雷宇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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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5 |
(2021)粤2071民初2829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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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浩明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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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明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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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6 |
(2021)粤2071民初282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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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涛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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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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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7 |
(2021)粤2071民初282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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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葛亚青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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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葛亚青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一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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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8 |
(2021)粤2071民初282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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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成勇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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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勇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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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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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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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德强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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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强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一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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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10 |
(2021)粤2071民初282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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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2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华巨 被告- 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红 袁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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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巨诉袁谭荣、云南雪山鑫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宝初,易俊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96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4735.60元(以投资款1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5.4%)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计算方式:19600×15.4%¥360×929天-3053.55(已支付分红、站岗利息)=4735.603.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1000.00元及后期律师费¥1216.7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金额暂计为¥2655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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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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