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宁文广旅体罚字〔2021〕8号 | 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文广旅体罚字〔2021〕8号当事人:宁海县漫游网吧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RA868住所: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路110号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投资人:薛某某2021年02月22日09时15分,宁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何东青和王晨依法对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斗门路110号宁海县漫游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薛某某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在负责人薛某某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到41号机时,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薛某某让41号机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41号机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该消费者自称张某某,男,汉族,家庭住址是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执法人员查询吧台登记信息得知,41号机登记的消费者是吴某某,2021年2月22日凌晨0时06分在宁海县漫游网吧开通宵卡登记上网,期间从17号机换到55号机,最后换到41号机,一次性充值消费金额27元,通宵卡于2021年2月22日早上8时自动下机;执法人员查询监控发现,41号机消费者张某某于凌晨5时39分进入宁海县漫游网吧,然后使用无人的电脑上网,吧台登记的吴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凌晨5时06分离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网场景、经营场面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对吧台登记消费信息、监控录像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对41号机消费者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由41号机消费者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宁海县漫游网吧负责人薛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由负责人薛某某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22日10时05分结束检查离开现场。2021年2月24日,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宁海县漫游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3月8日向宁海县漫游网吧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宁文广旅体调通字〔2021〕8号)。2021年3月8日,宁海县漫游网吧投资人薛某某到宁海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并向调查人员出示了薛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2021年3月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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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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