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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耐德能源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堡云路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4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南天钜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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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终1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天钜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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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5-13
    2

    大耐泵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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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82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大耐泵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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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11
    3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滨州国润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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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149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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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19
    4

    乌拉特前旗新朝阳农贸专业合作社与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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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1567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乌拉特前旗新朝阳农贸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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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11
    5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海南天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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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14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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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5-13
    6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葫芦岛欣正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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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21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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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11-18
    7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盐山金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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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14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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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1-20
    8

    申请执行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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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晋0213执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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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10-10
    9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重庆前沿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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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破申411号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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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1-02-22
    10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河北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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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12民初14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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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09-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162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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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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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273号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6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货款1466000元;二、被告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违约金146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13元,由被告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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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2

    (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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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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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货款20.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7.43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9日起;以2.9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2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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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3

    (2018)渝0112民初16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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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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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276号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000元(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627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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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4

    (2018)渝0112民初162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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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6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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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16271号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安莱普天然气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500元(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渝0112民初16271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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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5

    (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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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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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0297号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4万元;2、判令被告以欠款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3年10月28日起直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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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6

    (2018)渝0112民初108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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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0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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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0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货款142260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422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5月1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其柱联系电话:(023)67177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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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4
    7

    (2017)渝0112民初195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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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9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深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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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9522号贵州深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深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6年3月6日起,直至利随本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952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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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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