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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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1073号之五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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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7-10 |
| 2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利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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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10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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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9-07-01 |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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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39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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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9-04-19 |
| 4 |
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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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执2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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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11-22 |
| 5 |
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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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初13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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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22 | 2018-03-02 |
| 6 |
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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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52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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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8-05-28 |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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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8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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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6-30 | 2018-05-28 |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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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保12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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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3 | 2019-05-22 |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和张利华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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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150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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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6 | 2018-11-07 |
|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张利华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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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150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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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6 | 2018-11-07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云0102执1073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云01执异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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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异2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标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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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张利华、吴明光、刘正和、云南标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利华、吴明光、刘正和、云南标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0)云01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100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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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 2 |
(2016)云0102民初7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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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8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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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7893号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7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逾期利息8523225.22元;二、被告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对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560元、保全费5000元和邮寄费5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42元由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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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 3 |
(2017)云0102民初1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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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52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 张利华 吴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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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524号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本院受理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4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对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6元、邮寄费75元,由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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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 4 |
(2017)云0102民初1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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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52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 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 张利华 吴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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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524号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本院受理原告汇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饲料有限公司、云南惠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利华、吴淑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84000元,利息164283.84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合计2948283.84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计付);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昆明市环城西路565号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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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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