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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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振平、王海娟、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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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王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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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3 |
2 |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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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5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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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6-01 |
3 |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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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异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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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4-17 |
4 |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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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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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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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民终14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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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148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王海娟 翁振平 被上诉人-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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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翁振平、王海娟与被上诉人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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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原告翁振平、王海娟与被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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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翁振平 王海娟 当事人- 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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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翁振平、王海娟与被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翁振平、王海娟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翁振平、王海娟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改判两上诉人依法不应当对被执行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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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3 |
原告翁振平、王海娟与被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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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翁振平 王海娟 当事人-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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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9903709):本院受理的原告翁振平、王海娟与被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翁振平、王海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85元,由原告翁振平、王海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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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4 |
原告翁振平、王海娟诉被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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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海娟 翁振平 当事人- 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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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2135号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9903709):本院受理的原告翁振平、王海娟诉被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原告依法不应当对被执行人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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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5 |
原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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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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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777号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天翼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纪东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货款4990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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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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