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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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翎与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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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林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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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1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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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琼0108执3442号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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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琼0108执异220号公告裁定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悦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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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异2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林翎 当事人- 武汉悦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海商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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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异220号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悦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翎与被执行人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翎向本院申请追加海南海商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悦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琼0108执34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海南海商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1)琼0108执34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额51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二、追加武汉悦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琼0108执34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额49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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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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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之二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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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号 | - |
原告- 林翎 当事人- 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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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442号之二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翎与被执行人你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你司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44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明: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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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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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之一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私信、限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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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号 | - |
原告- 林翎 当事人- 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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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442号之一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翎与被执行人你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442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遐玲不得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442号失信决定书,该决定书裁明将:被执行人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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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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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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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3442号 | - |
原告- 林翎 当事人- 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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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3442号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翎与被执行人海南自贸区商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3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2020年7月1日智2020年7月31日的工资45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克扣的2020年1月至3月的政府住房补贴2250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6.25(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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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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