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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成创新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二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财保27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30
    2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二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财保279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30
    3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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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146-2148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2-14
    4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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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146-2148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2-14
    5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2146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08-17
    6

    上诉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明飞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1民终830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1-13
    7

    上诉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明飞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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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民终802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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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1-13
    8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王禹沪与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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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特9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禹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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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2019-11-23
    9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禹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民初67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禹沪
    收起

    ... 展开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9-12-25
    10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禹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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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67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禹沪
    收起

    ... 展开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9-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6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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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628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宋奇健 被告-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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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280号之一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奇健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3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2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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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2

    (2019)粤0391执2146号(2019)粤0391执2146-21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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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2146-214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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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粤0391执2146-2148号王义:你(单位)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250-2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你共偿付人民币17794760.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金额需联系本院进行核算),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二楼邮编:518054联系人:布乃东联系电话:26416342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前海分行,账号:41013700040033003)。付款时,请务必载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网址:sf.taobao.com/0755/08)查阅。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拍卖起拍价一般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如流拍,再行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前次起拍价的80%确定。(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限制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1(六)本院立案大厅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执行法官或者法官助理的电话86705342、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9)粤0391执2146-2148号王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19)粤0391执2146号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二楼邮编:518054联系电话:26416342 收起

    ... 展开
    2019-07-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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