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城法(经)罚字[2019]第41002839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8日11时,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依职权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凌云街681号汇澜公寓9幢与6幢之间空地检查时,发现该处有五处在建的建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为杭州东部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其占有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当事人无法出示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钱塘新区规划分局于2019年5月17日认定无上述建构筑物相关审批材料。经现场勘测,五处在建建筑物结构均为钢结构加砖墙结构,其中一号建筑物占地面积63平方米,二号建筑物占地面积117平方米,三号建筑物占地面积117平方米,四号建筑物占地面积117平方米,五号建筑物占地面积63平方米,五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为47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限拆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凌云街681号汇澜公寓9幢与6幢之间空地的伍处合计面积为肆佰柒拾柒平方米(47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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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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