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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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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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执1802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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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6 | 2020-10-28 |
2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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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59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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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3-30 |
3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典江、徐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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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35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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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20-03-26 |
4 |
章贡区香天下火锅店与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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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章贡区香天下火锅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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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8-04-13 | 2018-04-20 |
5 |
许振桦与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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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66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许振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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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8-27 |
6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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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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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志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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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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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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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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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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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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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典江、徐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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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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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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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吕明亮诉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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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1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吕明亮 被告-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黄东宁 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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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宁:本院受理原告吕明亮诉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由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明亮返还保证金40万元;2、由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明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保证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吕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09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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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2 |
原告吕明亮诉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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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2民初1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吕明亮 被告-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黄东宁 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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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宁:本院受理原告吕明亮诉被告北京巅峰新赣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东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一退还原告项目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2、被告二、三对第一项诉请承担共同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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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原告许振桦诉被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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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54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振桦 被告-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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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546号赣州市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振桦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元,并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承办人:吴璇(电话:0797-8303018)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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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4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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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59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田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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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靖: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解除原、被告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4日已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38065.5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以138065.5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6400.11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以16400.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6、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1694元用于抵扣上述应付款项第三、五条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抵扣上述应付款项第二、四条;7、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8、案件受理费8161元,由被告田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1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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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5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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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59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田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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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靖: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解除原、被告2018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4日已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95865.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以95865.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6400.11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以16400.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6、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上述应付款项第三、五条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抵扣上述应付款项第二、四条;7、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8、案件受理费8161元,由被告田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1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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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6 |
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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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59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田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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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靖: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巅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169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95865.4元及物业费16400.11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435.3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占用费277399.71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830301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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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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