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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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新罚字〔2019〕第1号 |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平新罚字〔2019〕第1号当事人:舒李东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住所(住址):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7组(村部后道路东约200米处)根据举报线索,2019年5月7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众业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5月22日,该案由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至平湖市新闻出版局。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立案调查。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舒李东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6月4日,平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曹桥所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地进行核实确认。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案违法行为的主体为舒李东,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7组(村部后道路东约200米处),舒李东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开始租赁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7组(村部后道路东约200米处)的厂房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5月7日被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期间共计违法经营额85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未交货印刷品29500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主要有:(1)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举报材料1份、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2名见证人的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单复印件1份共6页、现场检查视频拷贝1份、平湖市众业塑料有限公司登记信息记录1份,证明该案的来源,现场取得的证据及平湖市众业塑料有限公司相关登记信息的事实;(2)舒李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和经过;(3)舒李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舒李东的身份;(4)平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曹桥所对违法经营场所地址进行核实确认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现场核实确认的事实;(5)厂房租赁协议1份,证明舒李东租赁孔海明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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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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