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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3号三乡金融商务中心113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赖华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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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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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谭天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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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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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何观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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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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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陆刚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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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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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黄新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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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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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黄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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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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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李带娣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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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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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陈金燕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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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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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杨国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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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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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李带娣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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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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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李忠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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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85G88中缝 2019-11-28
    2 (2017)粤2071民初181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陈淑芹 刘永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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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73 2018-05-20
    3 (2017)粤20民终66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上诉人- 林水木 梁凤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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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3-16
    4 (2017)粤2071民初22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陈淑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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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91 2018-02-01
    5 (2017)粤20民终66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上诉人- 林水木 梁凤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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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2017-12-12
    6 (2016)粤2071民初22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刘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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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G04 2017-01-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3354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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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35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国俊 钟焕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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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杨国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焕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杨国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焕群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国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12月20日的本金994356.7元、利息17739.09元、罚息71.09元、复利303.64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同期限LPR+108个基点)×1.5倍计算。二、被告杨国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支付律师费48913元。三、被告杨国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589号金御豪庭二期3幢2001房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钟焕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国俊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3.8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杨国俊、钟焕群、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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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2

    (2021)粤2071民初2471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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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471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李金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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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李金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金金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金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10月27日的本金53329.88元、利费总和10845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4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已预交1348.41元),由被告李金金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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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
    3

    (2022)粤2071民初1164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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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16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黄森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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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黄森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715.5元,手续费2008.3元及利息606.22元、违约金397.75元【暂计至2021年8月19日共计32727.7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各项请求费用暂计至2021年8月19日共计32727.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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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4

    (2021)粤2071民初130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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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30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中山市碧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振剑 何观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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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何观仪、中山市碧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振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观仪、谢振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本金1051295.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15日利息13335.71元、罚息(含复利)191.36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从2021年起每年1月16日调整一次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08个基点)×1.5倍】。被告何观仪、谢振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支付律师费50923元。如被告何观仪、谢振剑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有权就被告何观仪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谷都大道888号之一碧乡天悦府11号楼23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742号】的房地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其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中山市碧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何观仪的上述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碧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观仪追偿。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6.9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已预交14926.95元),由被告何观仪、谢振剑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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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5

    (2021)粤2071民初32458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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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245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邓伟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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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邓伟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3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伟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截至2021年11月9日的本金22148.32元、利费总和9908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3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已预交584.37元),由被告邓伟民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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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6

    (2021)粤2071执保760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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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760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陆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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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申请人陆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90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760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陆刚名下价值相当于107066.2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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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
    7

    (2021)粤2071民初287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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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87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伍中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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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伍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伍中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23524.95元,利息5298.06元,罚息48.76元(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与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分段计算,从2021年12月10日至6月22日按年利率6.243%计算,从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年6月23日按当日最近公布的五年期LPR减48.8基点上浮50%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伍中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支付律师费30137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对被告伍中平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88号雅居乐新城13期2区32幢1座1404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9309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本案债权范围内按相应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2.8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已预付),由被告伍中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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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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