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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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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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6执157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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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10-11 |
2 |
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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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2执164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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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9 |
3 |
林福椿、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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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26民督3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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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9-16 |
4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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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76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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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1 |
5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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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6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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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6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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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6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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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7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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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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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8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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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6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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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9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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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8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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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10 |
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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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427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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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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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03执9130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2 | (2021)浙0108执1237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3 | (2021)沪0115执426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4 | (2020)京02执84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1 | 详情 |
5 | (2020)浙0102执1161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9 | 详情 |
6 | (2020)浙0102执1160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9 | 详情 |
7 | (2020)浙0102执1148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8 | (2020)浙0102执1147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9 | (2020)浙0102执1159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10 | (2020)闽0583执1079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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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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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9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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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终962号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74民终962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三、准许上诉人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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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2 |
(2019)粤03民终3216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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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16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万得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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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2160号深圳市前海万得豪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公航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万得豪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终3216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终3216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815元,由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9月2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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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3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3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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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30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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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3041号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标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佑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德清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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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4 |
(2020)粤03民终594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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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9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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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5941号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文智、林文昌、林文洪、陈忠娇、宋秀榕、林培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594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03.65元,减半收取102001.83元,由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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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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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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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就(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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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6 |
(2020)粤03民终6185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陈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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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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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5号林文昌、宋秀榕、陈宇: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陈宇、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2785185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85185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万元和保理费36万元、保理费罚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以15万元、15万元、6万元为基数,自相应逾期日次日分段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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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7 |
(2020)粤03民终6187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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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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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7号林文昌、宋秀榕: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林杨彬、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197461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9746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1500万元和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9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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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8 |
(2020)粤03民终6186号判决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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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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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86号林文昌、宋秀榕: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被告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文昌、一审被告宋秀榕、一审被告林杨彬、一审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收账款本金28317900元及逾期违约金(28317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范围内向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万元和保理费315000元、保理费罚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以15万元、165000元为基数,自相应逾期日次日分段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3万元;三、驳回上诉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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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9 |
送达裁判文书——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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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被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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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民初16318号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叶睎戈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麟锦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住处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融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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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10 |
(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不开庭通知公告林文昌、宋秀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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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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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0)粤03民终6185-6187号林文昌、宋秀榕、陈宇:关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和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奕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宋秀榕、陈宇、林杨彬、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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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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