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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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19]69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少申报收入,具体情况如下:1、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收到个人装修工程款985601.5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2、对你单位建筑设计费进行检查时,发现裴洪电脑中建筑设计费汇总统计表,有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问题,经核对,建筑设计费182700.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你单位上述少列收入,未申报纳税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导致少缴纳增值税33556.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处少缴增值税税款0.6倍的罚款计20133.8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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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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