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欧阳志军诉被告刘海军、付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赣0902民初738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欧阳志军 被告- 付春香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海军、付春香: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志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双向监督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承办法官:杨春电话:0795-3550585 收起
...
展开
|
2021-11-09 |
2 |
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志军、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483民初8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志军 收起
...
展开
|
欧阳志军、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48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庐山市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4-23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