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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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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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良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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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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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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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薛胜、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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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薛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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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马运平、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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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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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钱光跃、毛来稳等与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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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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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薛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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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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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尚睦经贸有限公司与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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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尚睦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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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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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25执515号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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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114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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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邓道湖 被告-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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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438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道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道湖支付供货款90650.4元。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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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2 |
(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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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毛来稳 钱光跃 被告-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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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041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光跃、毛来稳诉你以及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光跃、毛来稳支付货款人民币81257.60元及逾期利息(以81257.60元为计息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钱光跃、毛来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元,由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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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3 |
(2020)云0102民初114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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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4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邓道湖 被告-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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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438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道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硅砂费用9065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三日后的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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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4 |
(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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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请求判令 判决二支付粉煤灰款人民币.元 两项合计.元 一 暂计算至起 判决二赔偿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元 当事人- 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之日利息元)三 判决二自年月曰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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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3041号钱光跃、毛来稳与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粉煤灰款人民币81257.60元;二、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8521元(一、二两项合计100078.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1883元)三、判决二被告自2019年11月19曰起至付清原告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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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5 |
(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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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判决二支付粉煤灰款人民币.元 请求判令 一 两项合计.元 判决二赔偿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元 暂计算至起 当事人-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之日利息元)三 判决二自年月曰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四 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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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3041号钱光跃、毛来稳与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粉煤灰款人民币81257.60元;二、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8521元(一、二两项合计100078.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1883元)三、判决二被告自2019年11月19曰起至付清原告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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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6 |
(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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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判决二支付粉煤灰款人民币.元 判决二赔偿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元 暂计算至起 请求判令 两项合计.元 一 当事人- 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判决二自年月曰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之日利息元)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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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3041号钱光跃、毛来稳与昆明绿能建材有限公司、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粉煤灰款人民币81257.60元;二、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8521元(一、二两项合计100078.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1883元)三、判决二被告自2019年11月19曰起至付清原告货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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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7 |
(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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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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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406元,并支付以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9月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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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8 |
(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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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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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3406元;2.由被告按照6.525%年利率(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32.77元;3.由被告按照6.525%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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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9 |
(2019)云0102民初135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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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3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运平 当事人-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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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3599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陈淑勋、吴勤山:本院受理原告马运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们)公告送达1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运平尚欠货款874275元;二、原告马运平对被告陈淑勋、吴勤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3元,由被告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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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10 |
(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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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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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22号昆明载邦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赞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不偿还款项53406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由你支付原告剩余款项53406元;2、由你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032.77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开始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所有本息之日止);3、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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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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