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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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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湖农场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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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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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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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谢雪斌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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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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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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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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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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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宁波海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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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海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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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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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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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宁波海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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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海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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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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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谢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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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和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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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G39 2018-02-04
    2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被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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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1-17
    3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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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兴业县人民法院 G57 2017-11-0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213执774号 奉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20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保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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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3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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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386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保根:你(单位)与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3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支付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60494.92元;谢保根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32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307.42元。执行员:何伟伟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账号:6228580299901754967谢保根账号:622858029990175497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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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9
    2

    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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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2民初51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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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2民初513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款47371.76元,并赔偿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984元,保全申请费494元,合计诉讼费147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方燕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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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3
    3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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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和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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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雪斌、谢保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60494.92元;二、被告谢保根对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被告谢保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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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2
    4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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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2民初513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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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2民初513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代理须知、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承办人:芦吉权书记员:沈佳瑜电话:0574-63912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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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5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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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民初63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 谢雪斌 谢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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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雪斌、谢保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支付原告加工承揽款160494.92元;2.被告谢保根对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江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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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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