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河市税三稽罚〔2020〕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第三十九条以及《贵州省财政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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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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