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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鑫科

    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第二工业区第四栋二楼B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执63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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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28 2019-12-05
    2

    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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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91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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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4-19 2019-11-03
    3

    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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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辖终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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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31 2020-01-03
    4

    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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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917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汇泰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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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2-29 2019-11-03
    5

    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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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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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2-15 2019-11-03
    6

    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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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27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8-15 2019-11-03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6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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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6274号应诉公告(深圳市优鑫科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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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6274号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11940550G):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昶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鑫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查封清单、保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快递单及发票、原被告双方往来邮件截图、2018年5月9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000元与逾期付款利息6925.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详见利息计算表);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索案涉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以及担保费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9-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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