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南分中心、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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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南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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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张勇、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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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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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天津市万行工贸有限公司与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卢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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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市万行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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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天津市万行工贸有限公司、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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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行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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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南分中心、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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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南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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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郑学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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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郑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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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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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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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与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卢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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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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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津0112行审26号 | - |
原告-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南分中心 被告-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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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4-19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津0111执228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 2 | (2017)辽0811执400号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陈瑞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8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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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8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瑞 被告-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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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瑞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瑞自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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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 2 |
关于郑学辉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965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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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96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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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委受理的郑学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60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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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 3 |
关于陈瑞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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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瑞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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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瑞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8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仲裁庭(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二楼,联系电话:022-2839264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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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 4 |
关于张勇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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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勇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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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勇诉你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6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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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 5 |
关于陈瑞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8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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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瑞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力源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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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瑞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1038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一仲裁庭(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二楼,联系电话:022-2839264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8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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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 6 |
关于张勇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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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勇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力源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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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勇诉你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6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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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 7 |
关于张勇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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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勇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力源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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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勇诉你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11月8日上午08时45分在第二仲裁庭(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二楼,联系电话:022-2839264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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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 8 |
关于郑学辉诉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965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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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96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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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委受理的郑学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60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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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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