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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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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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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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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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13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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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13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 被告- 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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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支付工程价款1708484.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708484.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3800000元范围对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5485元(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悦和健建材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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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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