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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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文综罚字〔2020〕4号 |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文综罚字〔2020〕4号当事人:绍兴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52239273法定代表人:张军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大禹陵景区内办公楼2020年8月24日,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城东南面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禹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大禹陵禹庙西北面、西面、西南面有建设工程,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询问建设方(发包方)绍兴大禹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孟某飚,其介绍西面祭禹台为一期工程,西南面为大禹纪念馆、大禹研究院,为二期工程。执法人员依法向现场负责人孟某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要求其提供该建设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其向执法人员提供一期的先行施工联系单、立项的备案用地许可证、施工合同等,二期的立项、规划的工程证、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但其设计方案未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据此情况,执法人员对孟飚飚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一期、二期相关负责人陈某明、刘某华,绍兴诚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耀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填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绘制《现场检查(勘验)图》。执法过程及证据已拍照取证,相关人员经确认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并在《现场检查(勘验)图》上指出一期、二期建设工程具体位置。8月25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以涉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予以立案调查。11月9日,对受委托人孟某飚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11月12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大禹陵景区(公祭典礼)提升项目”工程对大禹陵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情况予以认定并出具了《关于大禹陵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为:“突破了二级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对大禹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风貌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经过整改难以恢复原貌。”11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关于大禹陵保护区划内建设工程文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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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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