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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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茂与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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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314-2831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杨林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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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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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琪与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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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254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夏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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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19-03-20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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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8314-283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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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314-2831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林茂 当事人- 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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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茂诉你(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8314-2831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林茂货款1575.8元并支付赔偿金15758元;二、原告杨林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退还所购涉案虎奶润肺汤包195包,如未能退还,则按购买时的价格在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应退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合计58.7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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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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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312-283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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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8312-2831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林茂 当事人- 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 宿迁班之宇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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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众皆荣食品有限公司、宿迁班之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茂诉你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六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8312-28317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各被告退货款及赔偿(具体金额详见各案起诉状)。2、请求判决各被告承担诉费。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满后10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1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五楼第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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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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