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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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艳平、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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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49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梅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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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5 |
2 |
张璐、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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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破申18号 | - |
申请人-张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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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13 |
3 |
梅艳平与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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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44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梅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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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30 |
4 |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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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533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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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03 |
5 |
李泳兵、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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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泳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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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6-01 |
6 |
张璐、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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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1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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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6-01 |
7 |
操凤琴、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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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605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操凤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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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01 |
8 |
毛海英、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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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68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毛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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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01 |
9 |
毛冬燕、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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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68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毛冬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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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01 |
10 |
董培杰、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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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6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董培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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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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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3执533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2 | (2020)浙0203执112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3 | (2020)浙0203执111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4 | (2019)浙0203执6837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6 | 详情 |
5 | (2019)浙0203执6836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6 | 详情 |
6 | (2019)浙0203执6753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9 | 详情 |
7 | (2019)浙0203执6052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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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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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9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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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5988号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92WD771):浙江途众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泰开吧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SG2018-04E66《宁波途众汽车商城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7日解除。二、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第一期租金的滞纳金17844.12元(以297402元为基数,迟延期限3个月,按每月2%计算)。三、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5150.7元(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7期间的租金),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85150.7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的滞纳金。四、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105800.40元。(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五、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8669元、水电费2608元。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600元。(以上合计:352672.22元)七、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留置的车牌号分别为浙BD39008、浙BD02813、浙BD31716、浙BD37182的车辆及车架号为LG1B2C5A6H0000616的一未上牌车辆行使留置权,就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石碶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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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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